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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秦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宏梅、被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某诉称:2012年5月其经人介绍与吴某甲认识,××××年××月××日在全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由于草率结婚,吴某甲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4年初开始分居至今,相互之间不再尽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其起诉要求离婚。吴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秦某所述不事实,其与秦某婚前有感情基础,双方自由恋爱一年多时间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分居也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工作原因。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秦某与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因相互沟通较少,产生矛盾,秦某起诉到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秦某与吴某甲的陈述以及秦某所举结婚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秦某与吴某甲于××××年××月××日领证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近阶段因相互沟通较少,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本院对秦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