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欢诉被告陕西亨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欢,陕西亨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74号原告夏欢,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西开中低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陕西亨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路土门坊。原告夏欢诉被告陕西亨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1945元。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