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燊欢与黄珍苏、林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陈燊欢。被告:黄珍苏。被告:林文红。原告陈燊欢与被告黄珍苏、林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燊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燊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燊欢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