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XX专与杨红梅、董海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52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某,工人。被执行人董某某,公务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董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射开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184800元,并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承担利息。另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998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某、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利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