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4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446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某,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干审 判 员 赵猛人民陪审员 高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