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桂莲与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卢桂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莲,欧阳甲前,卢桂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莲,女,1977年8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欧阳甲前,男,1971年4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桂妹,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桂莲与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卢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桂莲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