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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2年3月13日,汉族,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李汝钰。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武钦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武书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