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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闫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08号原告祁某某,男,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地宁陵县。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合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和好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