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曹现刚与原坤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现刚,原坤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89-1号原告曹现刚,农民。被告原坤子,农民,系孟平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现刚与被告原坤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现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现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志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