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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曹现刚与原坤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现刚,原坤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89-1号原告曹现刚,农民。被告原坤子,农民,系孟平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现刚与被告原坤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现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现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志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