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鹏与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初字第1462号原告:郭鹏。被告: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康。委托代理人:田春清。原告郭鹏诉被告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怀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怀钧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