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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盛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嘉鑫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盛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嘉鑫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成都市盛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钟光均,总经理。被告成都嘉鑫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谢商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明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盛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嘉鑫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5元,由原告成都市盛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