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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邹小平、吴琼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平,吴琼,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邹小平。原告吴琼。委托代理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1幢1101-1108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蕾,公司员工。原告邹小平、吴琼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5年6月9日要求原告在七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190元,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邹小平、吴琼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