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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继生、高晓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行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二街。法定代表人:范光明,局长。被执行人孙继生,农民。被执行人高晓菊,农民。本院在执行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继生、高晓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昌行非执字第73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