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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国文申请执行潘代水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文,潘代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文,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潘代水,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民初字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潘代水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