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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文点诉钱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55-1号原告张文点,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钱长乐,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点与被告钱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点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钱长乐价值2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钱长乐价值2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玉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