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孟晓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孟晓,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姬辉辉,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负责人吴一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重,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孟晓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寿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姬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阳人寿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2日,原告为自己所有的豫SB05**号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2014年9月14日03时许,原告驾驶豫SB05**号车辆行驶至河南省淮阳县五谷台西路段时,与张奎驾驶的豫SB23**号车辆发生追尾,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经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奎无责任。随后,原告向被告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予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70500元,张奎车辆维修费用13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738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信阳人寿财保公司辩称,按合同约定依法赔偿,不赔偿评估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经审理查明,豫SB05**车辆登记车主为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孟晓,孟晓以自己的名字为SB0553号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的车上人员险及184500元的车辆损失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1日。2014年9月14日03时许,孟晓驾驶豫SB05**号车辆行驶至河南省淮阳县五谷台西路段时,与张奎驾驶的豫SB23**号车辆发生追尾,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晓对豫SB23**号车辆赔付了1300车辆修理费,豫SB05**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委托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进行鉴定,周瑞车损估字(2015)02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定孟晓车损为70500元,鉴定费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责任认定书、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评估报告书、修车发票、交强险、商业险保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证实了原告孟晓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事故车辆豫SB0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河南人寿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本案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原告的各项具体损失依法核算为1、豫SB0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损为70500元。2、车损鉴定费2000元。3、原告孟晓为豫SB23**号赔付的1300元车辆修理费,共计73800元。鉴于原告孟晓已对第三者车辆维修费进行赔付,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理赔,被告信阳人寿财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第三者车辆维修费1300元。被告信阳人寿财保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车辆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70500元、车损鉴定费2000元,共计7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孟晓1300元,在商业险车辆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70500元、车损评估费2000元,共计73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孟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家 畅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