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鹏、王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鹏,王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9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鹏,女,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建龙,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059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鹏、王建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鹏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9450元,被执行人王建龙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鹏银行账户内存款703000元,被执行人王鹏偿还申请执行人889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