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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国安与刘铁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安,刘铁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王国安,男,1941年6月9日出生。被告刘铁生,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安诉被告刘铁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安民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