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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杨忠礼、孟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杨忠礼,孟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忠礼,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孟美丽,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杨忠礼、孟美丽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借款本金50万元。二、由被执行人杨忠礼、孟美丽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