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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芦子哲与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子哲,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子哲。委托代理人张艺,陈镜名,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良村开发区北席小区14栋101室。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文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原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2012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陪同上诉人验房并出具“楼宇情况反馈表(精装)”,明确承诺30天修复完成新房质量瑕疵,被上诉人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自己的承诺?2、涉诉房屋为精装标准,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装修质量是否严重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双方必须解除买卖合同?本案发回重审后,请结合房屋现状等相关因素,审慎判断,尽可能促成本案调解解决。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原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广平审 判 员 赵增志代审判员 赵伟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