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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邸元海、陈宝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邸元海,陈宝娟,李亮,胡永辉,胡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城关一街后行59号。负责人:段久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邸元海,农民。被执行人陈宝娟,农民。被执行人李亮,农民。被执行人胡永辉,农民。被执行人胡增民,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邸元海、陈宝娟、李亮、胡永辉、胡增民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昌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