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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岗与张小军、张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岗,张小军,张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徐岗,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小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吉凤,女,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岗与被告张小军、张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交纳46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岗承担。审 判 长  胡宇音人民陪审员  陈显庆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