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13号原告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峰,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代表人张小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斌,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邬子彬,该公司职员。原告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爱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将湖北联亮纺织有限公司运往上海一批货物投保。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火灾,原告投保的货物全部被烧毁。湖北联亮纺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案外人湖北联亮纺织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33132.24元、违约金103000元。原告赔付后,依法向被告申请索赔遭拒,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36132.24元(其中财产损失133132.24元、违约金10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财产实际损失133132.24元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03000元有异议,认为违约金不在被告赔偿范围内。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原告赔偿他人违约金是否在赔偿范围的问题,本院查明,2013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预约保险协议书,被告对原告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协议使用的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载明“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等。2013年9月15日,案外人湖北联亮纺织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价值1033132.24元运往上海,原告即向被告投保,被告向原告出具保险单1份,保险单号码PYDG201342900000001160,保险金额120万元。同日晚,该货物运输至安徽省境内六武高速公路古碑出口处前200米时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全部烧毁。事后,案外人湖北联亮纺织有限公司通过诉讼,原告赔偿案外人货物损失133132.24元,违约金103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保险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赔付案外人的违约金是否在被告赔偿范围内。原、被告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国内运输货物,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而违约金不在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原告支付案外人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赔偿原告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33132.24元。二、驳回原告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原告仙桃市天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5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1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