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夏云?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不再制作民事裁定书,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看笔录无误签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