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山春暖花开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春暖花开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新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黄山春暖花开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郑高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新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林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春暖花开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新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春暖花开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