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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水军与鲁军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1号原告马水军,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鲁军芳,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水军与被告鲁军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水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水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马水军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水军撤回对被告鲁军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水军负担。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