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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德飞诉被告赵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飞,赵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43号原告:杜德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周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路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飞诉被告赵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德飞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89元,减半收取82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44.5元,由原告杜德飞负担。审 判 长  杨惠红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