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8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镇镛与郑凤娇、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镇镛,郑凤娇,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846-2号申请执行人:陈镇镛,男,澳门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澳门身份证号码:×××8(5)。被执行人:郑凤娇,女,汉族,现住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凤娇,总经理。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珠香法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郑凤娇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3092号2006房(权证号码:C5××83);查封被执行人郑凤娇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1047号(金泉花园)4栋4单元301房(权���号码:01××44)。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凤娇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3092号2006房(权证号码:C5××83)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凤娇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1047号(金泉花园)4栋4单元301房(权证号码:01××4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