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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梅小红与武汉金座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红,武汉金座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梅小红被告:武汉金座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岸区解放大道1338号汉飞青年城13屋1729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小红诉被告武汉金座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小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凌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