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韦合杠、韦敬等与韦守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合杠,韦敬,韦柳万,韦何铈,韦守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韦合杠。申请执行人韦敬。申请执行人韦柳万。申请执行人韦何铈。被执行人韦守勉。申请人韦合杠、韦敬、韦柳万、韦何铈依据生效的(2013)江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94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守勉家庭人多、田地少,无贵重物品,无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