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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庞伟荣与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伟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北行初字第23号原告庞伟荣,男,壮族。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349-2号。法定代表人罗冠荣,局长。原告庞伟荣与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庞伟荣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合议庭多次告知原告,就诉的内容可以保留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另行起诉,但其仍坚持要求法院一案处理多个行政行为。因在同一个案件中对多个不同的行政进行评判缺乏法律依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庞伟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倩婷代理审判员  易 锋人民陪审员  陆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晓莉书 记 员  石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