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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元刚、刘元刚因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与姜礼春、肖春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刚,姜礼春,肖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复字第0000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元刚。被执行人姜礼春。被执行人肖春花,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48号。申请复议人刘元刚因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刘元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元刚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刘元刚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