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与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霞,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徐松林。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玉周,任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武勋。委托代理人辛志强。第三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松,任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郭振刚。原告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因与被告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第三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作出受理决定。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2015年3月11日向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河南合力起重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垣合力矿机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松林、杨克保,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贾武勋、辛志强,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郭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合力矿机公司诉称,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拟投资生产智能矿用绞车项目,经长垣县发改委对该项目审核确认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将其2010年6月19日租赁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待批的土地转让给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用地。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该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土地承包使用权归合力公司所有,李庄村委会及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合力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建设和使用,该土地以租赁形式由合力公司每年向李庄村委会支付赔产产量,折合人民币支付。永久赔产,不出现买断行为”。由于合同名义上是承包,实际上是以租代征,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属无效合同。截止目前,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已向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支付三年半的赔产款888858元,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还连续收了三年的复耕费725121元,四年的管理费60000元,而合同中约定的土地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并没有建厂或作他用,该土地仍一直由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村民耕种。长垣合力矿机公司认为该项目用地没有改变用途、仍然是耕地,不存在复耕的情况,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收取三年的复耕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退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向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每年收取15000元的管理费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退还。故长垣合力矿机公司起诉要求依法确认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无效,并判令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返还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复耕费725121元,管理费60000元。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辩称,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共同,合同没有注明土地使用性质,属于土地流转形式,使用期满后要进行复耕,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收取复耕费、管理费系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返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其为了方便向上级提交手续签订的,协议附有补充协议,该合同在履行期间内,应当由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长垣合力矿机公司起诉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请求依法驳回长垣合力矿机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南合力起重公司辩称,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于2010年6月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租赁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土地共计101.7亩用于厂房建设,至2011年12月,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共计向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给付租金、复耕费、管理费914606元,经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同意,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将合同转让给长垣合力矿机公司,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将已经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914606元全部给付河南合力起重公司,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合同,该合同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不再具有任何关系,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已经作废。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的认同,本院归纳庭审争议焦点为: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长垣合力矿机公司要求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返还复耕费、管理费785121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庭审争议焦点,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据此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及对复耕费、管理费进行的约定;2、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关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智能矿用绞车项目的审核意见1份、长垣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1份、长垣县国土资源局证明1份、长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1份,据此证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承包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土地用于工业建设,该土地一直未征用,双方签订合同以租代征,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属无效合同;3、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通知书4份、收据9份,河南合力起重公司收据1份,据此证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已经向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给付承包土地的赔产款888858元,复耕费725121元,管理费60000元;4、河南省华垣实业有限公司工人新村二期项目部证明1份、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部分村民出具的收据1份,承包土地现场照片4张,据此证明承包的土地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没有实际使用,现在仍系农业用地,部分土地村民继续耕种,部分土地村民租给其他公司收取费用,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收取复耕费、管理费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退还。针对庭审焦点,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各1份,据此证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签订的合同本身系无效合同,不应当履行。针对庭审焦点,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出具的收据5份,据此证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向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给付2010年至2011年的土地赔偿费、管理费、复耕费及猪场清理费共计914606元,该土地由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承包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已经将上述费用全部给付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经庭审质证,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对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双方之间还有补充协议,该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约定签订的合同系为了申报用地手续,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约定按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履行,但该补充协议没有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的签名或盖章认可,该补充协议对河南合力起重公司没有约束效力,故对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对证据2以不了解情况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该组证据均系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对证据4中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已经通知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土地系临时停放,因该土地上临时停放土方系经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村民同意,并由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村民收取相关费用,应当认定该土地的实际管理人及使用人并非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故对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经庭审质证,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均对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终止,因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合同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将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已经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各种款项全部给付河南合力起重公司,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和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和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且协议书写的签订时间一样,应当认定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长垣合力矿机公司,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按照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履行,因该协议涉及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的相关权利及义务,河南合力起重公司没有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在庭审中不认可该协议内容,该协议对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该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质证,长垣合力矿机公司、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对河南合力起重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19日,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河南合力起重公司承包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101.7亩土地,承包期限20年,合同第三条约定了承包方式,即“该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土地承包使用权归合力公司所有,李庄村委会及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合力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建设和使用,该土地以租赁形式由合力公司每年向李庄村委会支付赔产产量,折合人民币支付。永久赔产,不出现买断行为”。承包费用按每亩每年2300斤三等花麦产量计算,复耕费按每亩土地的三年产量总和计算,分三年由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河南合力起重公司每年向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给付管理费15000元。合同签订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管理费15000元,承包土地上的猪场的清理费42530元,又于2010年7月2日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当年下半年的赔产款116955元及第一年的复耕费233910元,共计350856元。2011年8月3日,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管理费15000元,复耕费、2011年度的赔产款491211元(复耕费、2011年度的赔产款分别245605.50元)。2011年12月,经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河南合力起重公司、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协商,河南合力起重公司承包的魏庄李庄村委会101.70亩土地转由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承包,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和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于2010年6月份签订的合同书完全一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落款时间仍为2010年6月19日。合同签订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将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各项费用914606元给付河南合力起重公司。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后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为了方便向上级申请土地使用手续,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出示的证明仅限申报手续,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和执行,但该协议没有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的签章或负责人签名。2012年8月12日,长垣合力矿机公司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管理费15000元,复耕费、2012年度的赔产款491211元(复耕费、2012年度的赔产款分别245605.50元)。2013年8月2日,长垣合力矿机公司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管理费15000元,2013年度的赔产款280692元。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承包该宗土地实际用于其公司的工业生产用地,公司的该项目经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长垣县人民政府系对该宗土地进行征收,但因群众工作未做通,土地一直未征收到位,土地地类现状属于农用地。后河南合力起重公司、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均未实际使用该土地,该宗土地部分仍然继续耕种农作物,部分租赁他人使用,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部分村民收取使用人的费用。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用地办理农用地转批审批手续”。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承包土地用于其公司工业建设,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明确约定系为了方便审批用地手续,故双方在签订合同书时均应当明知该宗土地的使用用途系工业建设,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该宗土地经长垣县人民政府征用,目前仍然没有征用,该宗土地仍系农用地,故双方签订合同书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辩称双方系土地流转性质,不知长垣合力矿机公司用于工业建设,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均显示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将在该宗土地上进行建设和使用,故其应当明知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将在该宗土地上进行建设,其庭审中陈述不知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承包土地的用途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河南合力起重公司、长垣合力矿机公司、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协商,河南合力起重公司承包的土地全部转由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承包,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时间落款系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时间,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又将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已经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管理费、赔产款、复耕费等费用全部给付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应当认定河南合力起重公司将其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于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不再具有合同关系,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仍按原合同执行,但该协议没有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的签字、盖章,对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双方按照河南合力起重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书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合同,故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要求河南合力起重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签订合同书时,该宗土地系农用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长垣县人民政府征用,该宗土地未能征用,因此截止庭审结束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系无效合同,但长垣合力矿机公司、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对承包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已经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管理费60000元、复耕费725121元、赔产款888858元,对于赔产款,因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的土地承包户已经同意将土地承包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将会怠于对土地进行经营,影响其收益,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已经给付其赔产款,对该费用不应当返还。对于管理费60000元及复耕费725121元,因长垣合力矿机公司没有实际对承包土地进行耕种或在土地上进行建设,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没有从事管理,土地的性质及状况没有进行改变,故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不应当收取管理费及复耕费,对该费用应当返还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但长垣合力矿机公司仅给付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2013年的赔产款,对2014年及2015年的赔产款均未给付,对该赔产款的损失长垣合力矿机公司、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均有过错,结合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应当给付的赔产款数额、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应得的返还的费用数额,本院酌定由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应当返还的费用折抵长垣合力矿机公司应当给付的赔产款,故长垣合力矿机公司要求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返还复耕费、管理费785121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与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签订的“李庄村土地承包给合力公司合同书”(合同书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19日)系无效合同。二、驳回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1元,由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委会分别承担582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利军审判员  于相军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