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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管佩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眉县国土资源局,管佩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眉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管佩怀,男。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管佩怀执行眉国土资罚字(2015)第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