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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仲申撤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刘梦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刘梦黎,张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仲申撤字第00004号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与南谯南路之间(市政府南对面)。法定代表人:金伟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梦黎。被申请人:张童。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滁劳人仲裁字第130-1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刘梦黎、张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