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960号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阳山东路新莲路交叉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卫兵,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渭骏。被告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