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姜国武与张志、常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武,张志,常有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姜国武,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张志,男,48岁,汉族,农民。被告常有,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武诉被告张志、常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志、常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国武的撤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