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行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与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行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英俊,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法定代表人高钟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荣国土资罚字[2014]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自2014年6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403平方米(其他林地)建库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4]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4]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处罚决定由荣成市上庄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王兴福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