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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温大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大伟,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大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小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温大伟到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网驿网咖内,佯装睡觉。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温大伟乘网管不备之机,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和扳手将网吧内三台电脑的配件(2个讯景显卡、1个英特尔I5系列CPU、2个I7系列CPU、5根内存条)盗走。被告人温大伟将所盗2个I7系列CPU和2个讯景卡以800元的价格销赃,其余配件于2015年4月24日被民警抓获时从其身上搜缴,已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共计价值22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大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温大伟的供述与辩解,失主胡某某的陈述,网驿网咖监控视频,被盗物品购买发票,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温大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大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大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