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2007年6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王艺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妻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到其朋友陈某某家中居住。次日凌晨1时许,马某某酒后到陈某某家找王某某让王某某回家,王某某拒绝,两人发生争执,后马某某持剪刀捅刺王某某的背部、手臂、大腿数刀,致其右侧创伤性血气胸,右肺裂伤并行肺裂伤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向侦查机关出具书面申请书,表示本案由夫妻之间矛盾引起,其不再追究马某某的任何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申请书及保证书、(2007)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依法从宽处罚。临沭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等情形,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滕利娜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首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