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秋云、王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晨阳路。法定代表人唐建平。委托代理人张云涛、许培,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云。被告王水华。被告丹阳市法视达电子厂,住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东江村。法定代表人顾鹏永。被告顾鹏永。被告苏洪梅。被告陈金松。被告丹阳市金松电器有限公司,住丹阳市新桥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苏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秋云、王水华、丹阳市法视达电子厂、顾鹏永、苏洪梅、陈金松、丹阳市金松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各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