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知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酒泉酿酒厂、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酒泉酿酒厂,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一飞,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负责人陈学良,厂长。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07058-9。法定代表人张琳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陈禹,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二七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宋学梅审判员  卓 波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