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万某某,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黄某某,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丁世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