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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万某某,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黄某某,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丁世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