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与马光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马光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905号。法定代表人张臻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梅,该公司职员。被告马光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光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左 杰审判员 王杰章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