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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马晓明与淄博圣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明,淄博圣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马晓明。被告:淄博圣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明诉被告淄博圣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0元,由原告马晓明负担。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