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魏娜与天津金泽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娜,天津金泽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03号原告魏娜。被告天津金泽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娜与被告天津金泽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