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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霞(一般代理),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女,侗族,1968年4月8日出生。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代理人XX霞、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某因特殊情况未到庭,但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20日通过婚介平台百合网认识,在短暂的接触后,双方于2012年10月19日在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又因婚后工作需要两地分居,双方无实际共同生活。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又加之双方从事职业、生活背景等存在重大差异,致使双方婚姻无法继续存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姚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小孩、,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后于2012年10月1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姚某某系再婚,与前配偶婚姻期间于1998年1月5日生育小孩,2008年1月17日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两地分居而感情疏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辩论,本院予以确认,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3、父子关系证明、(2002)晃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组,证实被告姚某某系再婚,在与被告结婚前与他人生育小孩及;4、(2015)青市中证民字第004409号公证书,证实原告徐某某的离婚意见;5、庭审笔录一份,证实本案的其他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抚养小孩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二、小孩、由被告姚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并由被告姚某某承担全部抚养费。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