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773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