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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闽辉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家辉、XX斌、黄泽清、林起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西安闽辉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家辉,XX斌,黄泽清,林起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61号。被执行人西安闽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7号209室,组织机构代码:68899459-1。法定代表人黄家辉。被执行人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华荣风景大院35幢1单元103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565541-4。法定代表人林起耀。被执行人黄家辉,男。被执行人XX斌,男。被执行人黄泽清,男。被执行人林起耀,男。申请执行人建行兴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闽辉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家辉、XX斌、黄泽清、林起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5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行兴庆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贷款本金2997700元、利息54139.71元,共计3051839.71元,以及2014年12月15日至贷款清偿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贷款利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291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雷安坤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