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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翠华与张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翠华,张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汪翠华,女,汉族,1945年12月21日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孔罗根,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连,男,汉族,成年,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翠华与被告张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翠华撤回对被告张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汪翠华负担。审判员  邵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