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翠华与张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翠华,张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汪翠华,女,汉族,1945年12月21日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孔罗根,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连,男,汉族,成年,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翠华与被告张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翠华撤回对被告张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汪翠华负担。审判员 邵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红 关注公众号“”